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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2013
03/08
17:53

鹤峰县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1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加快武陵山实验区跨越发展先进县建设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的有关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鹤峰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一区三园”,即:太平返乡农民工创业园、走马矿产水电工业园、燕子绿色食品加工工业园,八峰药化纳入“一区三园”管理范畴。

第二章 企业入园规程

第四条 准入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园区产业规划,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内、外资企业和项目,可以入驻工业园区。

(二)入驻企业的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内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外资达到160万美元以上。未达到投资规模的企业鼓励其以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入驻园区。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址。

(四)申请入驻的企业(劳动密集性企业除外),必须保证投产1年后每亩提供的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或每亩提供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占地面积计算)。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企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其他企业入驻园区。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能入驻园区。

第五条 入园程序

(一)拟入园企业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入园申请书;

2、投资合作协议;

3、投资人资质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准文件;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规划设计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拟入园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拟入园企业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根据园区总体详规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四)拟入园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五)拟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入园管理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入园评定坚持统一、公开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公布信息、公开申报、公正评审、公平优选四个步骤对拟入园企业进行筛选。

第三章 入园企业管理

第七条 用地管理

(一)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入园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投资方在园区取得的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

(三)入园企业应当依法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以《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鹤发〔2012〕2号)为准。

(四)缴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入园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六)为突出个性化招商,创业园工业供地实行规定期限“兜底回收机制”,即企业按照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在使用土地8年以上(含8年)后,由企业自愿申请,县人民政府可按原价回收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再经营。

第八条 标准厂房建设及租赁

(一)入园企业可按照项目规划选定的适当地块,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后,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厂房使用权或所有权。

(二)根据入园企业的投资规模,园区对入园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以《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鹤发〔2012〕2号)为准。

第九条 企业建设规划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审核项目建设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图、建筑物及厂容厂貌效果图等。整体设计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

(二)在项目建设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建设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三)严格控制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商住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入园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占地原则上不超过其用地总面积的5%。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管理

(一)入园企业的项目建设,必须在土地正式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必须建成投产。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1年内建成;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2年内建成;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与投资方协商确定建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单个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投入的25%。

(三)入园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四)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入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改、扩建的,必须事先向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划管理部门报审。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生产经营

(一)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处理,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三)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设计、建设、启用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入园企业应当及时、如实上报上级要求的经济指标等统计信息,并依法纳税。

(五)入园企业歇业、停业、清算等,必须事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建立进入企业检查审批制度。除抢险救灾、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开发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三条 为入园企业提供必备的配套服务,主要包括:主干道道路、水电、通讯、宽带信息网、有线电视、场地等。

第十四条 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实行“131”帮扶式服务,即由1名县领导带3个县直相关部门和1家银行对口帮扶并挂牌服务。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实行“四个一”联系服务机制,即:明确1名开发区主要领导、1名分管领导、1名服务中心领导、1名专人或临时驻厂人员等4人组成的联络服务小组,共同联系和服务一个企业,24小时响应企业相关需求。

第十五条 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落实对入园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无绩效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退出园区,并按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建成投产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入园的企业(劳动密集性企业除外)投产1 年后,每亩提供的税收达不到5万元或每亩实现的年产值达不到100万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鹤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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