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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政策
2013
03/08
17:41

1、营业税。湖北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实行上下浮动20%。

2、企业所得税。(1)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2)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3)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l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对中小企业创办网站、出国考察、境外各项质量认证、境外展销等事项实行事后按总支出费用不高于70%的补助。

5、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国家对参与国际信用保险、境外注册商标、境外质量认证等实行补贴、出口企业使用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进行贴息。

6、名优品牌鼓励资金。国家、省对由商务部或商务厅组织认定的名优产品,对企业实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名优补贴资金;国家对出口纺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每出口1美元奖励1-2分人民币;我省对农副产品出口实行1美元补贴3分人民币。

7、享受国家其它扶持的项目范围有:贷款贴息、科技兴贸、知识产权保护网建设、商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品牌万里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东槡西移、万村千乡、万商西进、人才强商、国有流通减债脱困工程、服务外包、千百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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