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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经济开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2013
03/07
2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范开发区辖区私房建设管理,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和《鄂州经济开发区村(居)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控违查违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各村(社区)是控违查违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城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控违查违的监督检查、督办和考核等。

第四条 控违查违工作的奖励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五条 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奖3名,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六条 村、社区辖区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综合考核得分在92分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和拆除率达到100%;

(三)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综合考核得分排名第一名的村、社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3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5千元;考核得分排名第二、三名的村、社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奖条件的情况下,次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得分排名较上年度前移或后退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或减发20%.连续两年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20%。

第三章 考核及评分办法

第八条 采用集中考核与例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按30:70的权重比例实行百分制计分。

(一)集中考核是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履行控违查违工作目标情况的全面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由区目标办、城市办共同组织实施。

(二)例常考核是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日常控违查违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侧重于考核日常管理效果,例常考核每月组织一次。

第九条 考核指标

(一)基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控违查违工作;城管专干配备到位;落实村、组干部控违查违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开展控违查违和私房建设宣传,严把私房建设申请审查关,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不乱批、不超层、超面积批准,不越权审批。

(三)完善查违机制,及时发现新产生的违法建设。

(四)及时有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五)按规定时间拆除新增违法建设。

第十条 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由城市工作办公室于次年元月20日前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报开发区审定。

第十一条 城市办应将开发区审定的获奖单位、个人通过简报的形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城市办应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设立奖项为第一名的,该奖项实行递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村(社区)要加强控违查违工作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若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将给予村(社区)经济处罚:

(一)加强违法建设的巡查,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二日内未及时发现的,每出现一处罚款1000元。(累计计算)

(二)接到群众举报的违建电话或城市办的督办电话,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30分钟内必须到场并制止,未及时赶到违建现场并制止的,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累计计算)

(三)出现违法建设要坚决制止,因制止不力仍继续施工的,每出现一处罚款3000元。(累计计算)

(四)按规定时限及时拆除新增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限拆除的,每出现一处罚款3000元。(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一月内出现1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责令所在村(社区)限期整改,对村(社区)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2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所在村(社区)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其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月内出现2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责令所在村(社区)限期整改,对其村(社区)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3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所在村(社区)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其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相关村(社区)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停职检查。

(四)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对相关村(社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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