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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2013
03/07
21:37

为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切实落实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新建的企业和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本程序:

㈠招商引资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签订;

㈡税收由市财政受益;

㈢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部门。

二、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由下列文件确定:

㈠招商引资协议;

㈡市政府承诺函;

㈢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专题会议纪要;

㈣《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11号)、《关于扶持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十条意见》(宜发[2012]9号)。

三、兑现程序

㈠工业类项目

1、企业设立收费

税务登记工本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验资费直接免收。

2、前期费用补贴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

⑤项目前期费用付款凭证;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前期费用补贴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补贴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补贴条件的,企业须退回所得补贴。

3、工业用地征地补偿费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企业缴纳土地保证金和土地征地费的财政票据;

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工业用地征地补偿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补偿费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补偿条件的,企业须退回所得补偿费。

4、行政事业性收费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减免费用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减免的费用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减免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所减免的费用。

5、财税优惠政策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企业完税凭证(税票);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竣工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前提条件的,须另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项目竣工证明;

②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

③纳税证明。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满足兑现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优惠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财税优惠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或退回)所享受的财税优惠费用。

6、促进企业发展奖励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③市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

④纳税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享受发展奖励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㈡商贸服务业类项目

1、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⑵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

⑷市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视项目情况提供);

⑸纳税证明;

⑹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享受奖励的初审意见。

3、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4、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6、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7、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奖励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或退回)所得的奖励。

㈢中介奖励

1、申报。企业(或个人)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⑶项目引荐证明;

⑷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或个人)享受奖励的初审意见。

3、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4、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6、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四、监督落实

㈠办理时限。需单独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工作。

㈡责任追究

企业有欠税(费)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补齐税(费)后,再予兑现优惠政策。

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依法追回有关优惠。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㈢本程序由市监察局全程监督。

五、本市对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其它优惠和奖项的兑现参照本程序办理。

六、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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