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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8/23
16:4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当阳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来我市投资且年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投资建设。可独立形成一个工业园的大项目,亦可自行选址建设。

第四条 凡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凡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给予奖励。凡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凡年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落户我市,均可优供土地。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资50万元,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出资征用新上项目必需的土地;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其投资效益适当给予征地补助。

(二)投资者独立创办经济园区且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步规划到位、分批提供土地”的供地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园区项目建设进展需求,按每投资50万元,无偿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供地。

(三)凡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5年内免缴租金;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5年内由地方政府缴纳租金;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年内免缴租金,5年后减半缴纳租金。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其投资效益适当给予减免优惠。

(四)凡整体收购我市工业企业并新上项目的,被收购企业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为以出让方式供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出让金已作价计入企业总资产的,出让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帐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供地,也可实行年租制,实行年租制的,5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土地变更只收工本费和变更登记费。

第六条 对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和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高税收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在第四条、第五条基础上给予土地或税收方面更大的优惠。

第七条 各镇(处)招商引资项目进园区的,原则上征地、农民补偿和场地平整部分由各镇处负责解决,“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办证办照由市级负责解决,税收计算到各镇(处)。

第八条 市级新建重点项目涉及到的镇(处)、村,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偿和奖励。按规模大小分别为: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用于奖励,其中村级2%;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用于奖励,其中村级3%;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用于奖励,其中村级4%。

第九条 投资企业一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行政部门行政事业费的收取,一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收费下限为投资企业制定明白卡,一年一核。凡未被列入明白卡的任何名目收费,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第十一条 市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公安部门对投资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凡出现敲诈勒索、哄抢企业财产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先赔偿直接损失,后办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招商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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